广西零距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实习生
招募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零距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习生的接收、管理程序、实习活动,维护实习生和本中心的合法权益,保障实习质量,特制定本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生,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辅助性社会工作的未毕业高校大学生。包括在社工服务岗位、社工服务项目、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本中心行政岗位等社会工作岗位及社会工作相关岗位从事辅助性社会工作的未毕业高校大学生。
第二章 实习生的招募及接收
第三条 实习生的招募、接收条件:
(一)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大三、大四学生及在校研究生;
(二)实习期不少于2个月,每周至少有3个工作日(具体实习时间可双方协调落实)。
第四条 中心通过网络、高校现场等方式发布招募公告,实习生填写《广西零距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实习申请表》并提交个人简历,经简历筛选及面试流程进行录用。
第五条 录用实习生填写《实习登记表》,签订《实习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中心在签订实习协议的同时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七条 中心为实习生安排有一年以上社会工作从业经验的社工提供实习指导。
第八条 实习生的考勤参照中心社工的考勤办法执行,作为发放实习补贴的依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心有权提前解除实习协议: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背职业操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中心的规章制度;
(四)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的;
(五)给中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六)其他不适宜从事社会工作的情形。
第十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必须参加中心组织的实习培训。
第十一条 实习生在开展社会工作实务时,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须在指导社工的指导下进行,不得单独从事社会工作实务。
第十二条 实习生在实习阶段发表与实习工作相关的报告、论文等文章,在发表前需经中心同意,中心享有该文章的著作权,实习生拥有署名权。
第十三条 实习期满,实习生须按制度规定和协议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提交一份实习报告,中心提供实习鉴定。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十四条 实习生的考核参照中心社工的考核办法,由中心统一领导实施,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理论与自身建设、工作量、工作成效等三个方面。
第十五条 中心通过抽查实习生工作档案、访问服务对象、指导社工评价等方式对实习生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中心出具最后考核成绩和考核等级,按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划分等级。
第十七条 考核资料由中心存档。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优秀和良好的实习生,待实习期结束,中心有招聘需求时考虑优先录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零距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填写好简历后发送至邮箱:31078490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