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零距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志愿者招募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零距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志愿者服务的管理,培养一支有素质、有规范的志愿者队伍,使志愿服务活动能够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结合本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章 招募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招募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本中心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广西零距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志愿者信息登记表》。
(二)由本中心责任社工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报批中心总干事。
(三)审核合格,中心向申请人颁发“广西零距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志愿者工作证”。志愿者工作证上标示志愿者的照片、姓名、性别等信息;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本中心志愿者编制本中心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本中心社工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本中心志愿者身份。
第六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相关规定。
(二)志愿者每年参加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本中心和志愿者队伍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七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为本中心的主要服务对象提供非盈利、无偿、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环境卫生、生活照料、休闲娱乐、文化教育、心理咨询、医疗康复、器械维修、技能培训等。
(三)本中心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兴趣爱好的志愿者在本中心的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与本中心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本中心安排责任社工专门负责中心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责任社工根据本中心及各项目组的客观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大力推行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
(三)责任社工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信息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九条 日常管理
(一)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责任社工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记入“时间银行”。
(二)建立健全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志愿者佩戴统一的工作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佩带标识有姓名、性别、编号和本人照片的工作卡。
(四)本中心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中心培训部及责任社工负责,对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中心应落实和保障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建立“时间银行”,使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本中心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本中心可取消其志愿者身份。
(八)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本中心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十)志愿者可在本中心的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条 本中心主要依据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中心“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在志愿者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服务证登记服务时间,与民政部星级认证制度相结合,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的志愿者,中心协助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广西零距离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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